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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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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第五章专门提到了对于数据跨境安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指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其中的情形就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指出,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新规对于富途、老虎证券等跨境互联网券商开展业务会带来多大影响?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在数据保护方面我国目前有三个法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个法律各有侧重,但有交叉。《数据安全法》涵盖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数据,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数据,也包括网络上的数据等。
郝大海指出,《网络安全法》侧重网络领域里的数据保护,包括工商业(例如京东、天猫、拼多多等公司)、电信(腾讯、抖音、微博等公司)、交通(例如滴滴公司)、金融领域(各交易所或交易平台、交易商)等收集的数据,在网络上存在的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网络个人信息或隐私的保护。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是上面三个法律的具体化规定,操作性更强,重点词是‘管理’,侧重于明确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和方式方法。”郝大海指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是法律法规的更加具体化的规定,类似于公司管理中的流程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今年10月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而跨境互联网券商在数据使用上属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范畴。此前,类似富途和老虎等头部券商因其跨境数据合规性方面的情况,被央行官员间接点名。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指出,“ 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我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 ”
相比于上个月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最新推出的数据管理条例也包含了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讨论,“不能说范围扩大或者缩小,只能说这次征求意见的‘条例’和‘办法’是前面三个法律的细化,以增加可操作性,并根据当前情况,明确一些细节。”郝大海指出。
协纵策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黄立冲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该条例涉及面很广,其影响的不仅仅是互联网电商、任何用互联网处理和拥有个人信息的商业模式都会受影响。当然也会对跨境互联网券商在开户、收集客户信息、下单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受影响最大的是做美国证券业务投资的跨境券商,尤其是中国内地投资人开户、下单、数据处理等事项,面临较大的风险。
黄立冲认为,这是一个口袋式法规,“具体如何执行完全依赖于相关单位的解析,严起来基本上很多事情都会受到影响,中国公民在境内以后可能很难投资中国香港以外的其他市场(香港有深港通和沪港通替代)。” 在他来看,这个法规只要解析从严,很多跨境互联网电商平台、跨境游戏平台、跨境金融平台(中国香港除外)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性,其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不亚于对教培行业的立法规管。
“跨境大数据、任何跨境互联网服务、跨境数据服务、中国与海外的AI共享、任何涉及中国数据和海外服务的商业模式、中国互联网公司的海外上市等商业模式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黄立冲说道。
黄立冲坦言,涉及对中国互联网的投资,外资都需要仔细评估该法规,因为对其未来套现和本金回收都会带来深远影响。
另外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任何VIE公司未来投资回收、套现、生存和发展都存在严重的挑战,黄立冲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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